(2015)武侯民小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迎春与刘佳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小字第14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特别授权),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龙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