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潘科与洛阳强华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41号原告潘科,男,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被告洛阳强华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晓,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邦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科诉被告洛阳强华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科承担。代审判员 : 杨 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