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柴志雄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柴志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888号罪犯柴志雄,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昆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柴志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5日交付执行。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柴志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累计记功五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柴志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柴志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记功五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于2011年11月22日因违反监规,受到监狱禁闭处分。还查明,该犯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柴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违反监规,受到监狱禁闭处分且未积极缴纳罚金,本次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志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李庆平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