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文全与被申请人肖佑,冯绍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全,肖佑,冯绍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290号申请人文全,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肖佑,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冯绍英,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文全因与被申请人肖佑、冯绍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佑、冯绍英价值1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担保人倪明芳、卓跃提供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文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倪明芳、卓跃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肖佑、冯绍英价值11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费107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查封房屋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兴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