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谭建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6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建章(绰号:紫檀、江江),男,51岁(1964年2月23日出生),28号;1999年7月、2003年1月均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4年12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建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建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建章于2015年4月27日1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驹子房路与康各庄路交叉口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1克时被查获。上述毒品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建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起获赃物说明,照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检送检流程表,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视听资料,证人于×、左×、赵×的证言,被告人谭建章的供述、辨认笔录、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建章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谭建章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谭建章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建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对被告人谭建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建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晨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