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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64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被告刘某,男,汉族,1987年1月18日出生,个体户,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波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