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刘征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征,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53号原告:刘征,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金龙,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征与被告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起诉后被告金龙下落不明,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