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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刘征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征,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53号原告:刘征,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金龙,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征与被告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起诉后被告金龙下落不明,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