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南民与唐万雨、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南民,唐万雨,李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441号原告:吴南民,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被告:唐万雨,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晓霞,女,1987年8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南民诉被告唐万雨、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南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家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