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二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南民与唐万雨、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南民,唐万雨,李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441号原告:吴南民,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被告:唐万雨,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晓霞,女,1987年8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南民诉被告唐万雨、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南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家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