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古”,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汕头市潮阳区,系汕头市XX货运有限公司驻揭阳货运点负责人。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第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汕头市XX货运有限公司驻揭阳货运点负责人期间,多次截留挪用公司货款共1005246元,用于赌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汕头市XX货运有限公司(下简称XX公司)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公司登记地址汕头市金凤路桃园50幢9号。2010年年初,被告人陈某某系XX公司员工,被派驻揭阳货运站担任负责人。同年4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因参与“六合彩”赌博,遂开始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挪用其收取的货款。至2014年12月25日,因XX公司对被告人陈某某挪用货款的行为有所察觉,遂对揭阳货运站的往来货款进行盘点结算并经被告人陈某某确认,发现被告人陈某某自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间共挪用公司571单货款,挪用金额总计为1005246元。2015年1月12日,国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2月及2015年1月二次退还公司货款共50000元。2015年2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分次退还被告人挪用公司货款的余额共955246元。至此,被告人陈某某已全部退清其挪用赃款。被害单位汕头市XX货运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汕头市XX货运有限公司的报案报告,证人谢某某、黄某甲、林某某、陈某某、何某某、黄某乙、许某某、谢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作案现场的照片,汕头市XX货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代收货款清单、还款证明、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任职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挪用公司货款共计100524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资金使用权,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 嵘审判员 杨俊容审判员 胡晓虹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捷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