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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郭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郭某某,李某某,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金初字第00050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涛、曹操,河南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沈某某,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郭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党书明审判员  刘广录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