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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索某甲与索某乙、索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甲,索某乙,索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索某甲。委托代理人马文明,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某乙。被告索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甲诉被告索某乙、索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索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3.5元,由原告索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银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