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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孙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挺,周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825-1号申请执行人孙挺。被执行人周利明。申请执行人孙挺与被执行人周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575号民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1、周利明应归还孙挺借款900万元,孙挺同意周利明于2014年8月1日前归还140万元、2014年9月、10月、11月各归还100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460万元。田珂对其中的14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400元由周利明、田珂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利明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前永康胡同38号2幢1层的房产,但该房产有抵押,故申请执行人孙挺明确表示不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利明的银行存款65600元,已发放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周利明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65600元,尚未执行到位29344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兴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