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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丛庆媛与孙铭举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丛庆媛,孙铭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丛庆媛。申请人:孙铭举。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丛庆媛与申请人孙铭举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本院审判员张守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3年11月份孙铭举在丛庆媛处购买价值500元的苹果,孙铭举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但一直未给付。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孙铭举于2015年9月28日前偿付申请人丛庆媛货款500元;二、申请人孙铭举如未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偿付义务,从2015年9月28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双倍利息。本院认为,上述协议是双方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丛庆媛、申请人孙铭举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守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