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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利明与刘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明,刘文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048号原告张利明,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刘文平,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明诉被告刘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