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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贺延飞与被告田进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延飞,田进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贺延飞,男,汉族,1977年4月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滨大道。被告田进保,男,汉族,57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址不祥。原告贺延飞诉被告田进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田进保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现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延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9元,原告缓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