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日利通电子辅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宏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日利通电子辅料有限公司,广州宏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41号原告:深圳市日利通电子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163081-X。法定代表人:何宗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任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广州宏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839648-9。法定代表人:陈品一。原告深圳市日利通电子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宏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保全费2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汨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