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辽宁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大连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大连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辽宁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连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01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二初字第01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