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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兴执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苟必学与汪林、汪开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必学,汪林,汪开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初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苟必学,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申请执行人:汪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申请执行人:汪开庆,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在执行(2014)宝兴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即苟必学申请执行汪林、汪开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4)宝兴民初第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严锦蓉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苟伟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