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钱与郑贻锥、王礼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钱,郑贻锥,王礼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李钱,男,199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郑贻锥,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王礼旺,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钱与被告郑贻锥、王礼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因以撤诉结案,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7.5元,由原告李钱负担。审判员 林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守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