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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殿刚诉被告崔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崔殿刚,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永跃,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大伟,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进杰,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殿刚与被告崔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