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邓慧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慧文,李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邓慧文,个体。被执行人李富平,个体。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临民特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富平所有的起亚牌小轿车一辆(蒙L×××××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9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富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李富平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邓慧文租赁费12万元,但被执行人李富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富平所有的起亚牌小轿车一辆(蒙L69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凯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