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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唐建伟与李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伟,李亭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唐建伟,男。被告李亭,男(缺席)。原告唐建伟与被告李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建伟诉称,2015年4月17日,被告李亭找到我,向我租赁中型普通货车一辆,在他承包的工程处接送工人,时间从2015年4月17日到5月6日,人、车费用共计6000元,我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工作。5月2日,被告给我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还款时间是2015年5月20日,如被告不能按时还款愿支付30%的违约金。我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一直推诿不给。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车辆租赁费6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8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原告唐建伟与被告李亭协商,被告租赁原告中型普通货车,在被告承包的工程处接送工人,起止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到5月6日,总费用为6000元。2015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则承担30%的违约金,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给,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租金6000元并承担1800元的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一张及原告的陈述所证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了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李亭理应按约定价款及时履行义务,而未履行,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过错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亭给付车辆租赁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正当,予以支持。被告李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当庭答辩的权利,应视为对拖欠租赁车辆费用事实的默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李亭给付原告唐建伟车辆租赁费6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李亭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