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委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吴丰与卢超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丰,卢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迎执委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吴丰,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卢超,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007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超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