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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元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关于翟伟志离婚纠纷一案执结报告(2015)晋执字第00467号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刘元元诉翟伟志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刘元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四组执行本案。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刘元元,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晋州市总十庄镇武邱村人。被执行人翟伟志,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晋州市总十庄镇孔目庄村人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申请执行人刘元元申请取回在放在被执行人家中个人财产并要求翟伟志给付2015年孩子的抚养费。四、本案执结的标的、结案理由。本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元元的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翟伟志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发出报告财产令后,经我院执行人员做执行工作,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取回个人财产支取2015年孩子的抚养费。应按结案处理。综上所述,鉴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刘元元取回个人财产支取2015年孩子的抚养费。故应予结案。承办人:尹双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