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彦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彦琴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14号罪犯苏彦琴,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环刑初字第00005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苏彦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将罪犯苏彦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苏彦琴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苏彦琴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彦琴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