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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卢超博、楼萍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卢超博,楼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64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负责人吴晓明,行长。被执行人卢超博。被执行人楼萍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卢超博、楼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超博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但下落不明。现查明被执行人卢超博、楼萍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6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