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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时某甲与时某乙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甲,时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时某甲。被告时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甲与被告时某乙继承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时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时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郝俊苓人民陪审员  董绍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