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渔政监督大队与被执行人陈双荣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渔政监督大队,陈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0921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渔政监督大队,地址: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号。法定代表人陆学林,大队长。被执行人陈双荣。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渔政监督大队与被执行人陈双荣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丹非诉行审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渔政监督大队所作丹渔政罚(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800元整,准予强制执行;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不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双荣下落无法查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执行事项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事项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非诉行审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志忠审判员 戎光庆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