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胡秀丹、胡宪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胡秀丹,胡宪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09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吴晓明。被执行人胡秀丹。被执行人胡宪进,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白竹乡李坑口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胡秀丹、胡宪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民字第309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