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素梅与张大旗、骆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梅,张大旗,骆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339号原告:李素梅。被告:张大旗。被告:骆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梅与被告张大旗、骆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梅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梅撤回对被告张大旗、骆翔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素梅承担,余款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