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成松与李金全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松,李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阴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松,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24日。被执行人李金全,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成松与被执行人李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汉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金全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成松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金全给付欠款本息共计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金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鉴于该情况,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汉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邹明胜代理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