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东斌申请执行张春才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斌,张春才,张卫国,王山林,斗拴力,窦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76号申请人张东斌,男,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春才,男,1959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卫国,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山林,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斗拴力,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窦建红,女,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东斌申请执行张春才、张卫国、王山林、斗拴力、窦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卫国的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