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毕玉岭与王殿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玉岭,王殿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毕玉岭,男,生于1964年2月4日,汉族,农业银行济南长清支行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殿玲,女,生于1968年1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玉岭与被告王殿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玉岭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毕玉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玉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18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毕玉岭负担。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