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4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976号原告冯某,女。被告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