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环西铆焊厂与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田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环西铆焊厂,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田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徒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环西铆焊厂,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小城市村。投资人许胜洪,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惠建明、惠梦韬,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区广场西路159号。法定代表人缪其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殷步楼,该局干部。第三人田广,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芹,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港市杨舍环西铆焊厂诉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家港市杨舍环西铆焊厂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环西铆焊厂申请撤回对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环西铆焊厂撤回对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环西铆焊厂负担。审 判 长 郭德文审 判 员 邓雪梅人民陪审员 施效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