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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948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1999年农历腊月,双方按习俗举行婚礼,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现年未满十四周岁,系初二年级学生。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发生吵闹。婚生女未满两岁时,被告曾对我实施殴打,还唆使其兄长对我实施殴打,致使我腿部骨折、头部及手部均受伤。因被告好吃懒做,且经常赌博,其所挣工资不多,还大部分用于归还赌债,现在也不给我工资,致使我与女儿的生活及家中经济陷入困境,因购房所负外债10万元至今未偿还完毕。双方实无法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曾就离婚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李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分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0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现年14周岁,在绵山一中上初二。2015年6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处理婚生女及财产问题。以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婚生女出生证复印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已共同生活十几年,且生育一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不和,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如今后双方能多加沟通,从家庭及孩子的利益出发,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改正自己在婚姻中做的不足的地方,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夫妻和好有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