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严新开与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新开,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74号原告严新开。委托代理人朱瑞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严新开与被告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新开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新开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新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50元,由原告严新开负担。审判长 刘汉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