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安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以与被告孙某某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亚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