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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余祖军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祖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875-1号原告余祖军。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哲。本院在受理原告余祖军诉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主张: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注册获取或使用QQ号码时均须阅读并同意《QQ号码规则》或《QQ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而两份协议均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协议签订地法院,同时还约定了协议签订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由协议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退一步讲,即便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当事人就协议及与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已经约定了由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本案也应当依据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移送。原告余祖军提交书面意见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网络服务的远程性,原告消费和被告服务均体现在网络终端,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认定为原告所在地,本案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且已经受理了本案。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原告余祖军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及《管辖权异议答辩》、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及相关补充说明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是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向原告余祖军提供注册获取及使用QQ号的网络服务过程中,因被告认为原告存在刷号行为而收回相关QQ号所引发的纠纷。本案应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在注册获取和使用QQ号时知悉并同意了《QQ号码规则》,而该协议第12.5条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协议签订地法院,第12.3条约定协议签订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另外,即便本案以侵权纠纷为由立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QQ号码规则》和《财付通服务协议》对双方仍然是具有约束力的,其中《QQ号码规则》第12.5条、《财付通服务协议》第十四已经明确约定了“若您和腾讯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规则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包括财产权益在内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均同意将其提交该规则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即便涉及财产权益纠纷,以侵权纠纷为由立案,也应当依据双方约定管辖条款来确定管辖,即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