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凡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福春。委托代理人吴永志。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凡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凡各庄村。负责人王林,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凡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5)第4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5)第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凡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3年在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凡各庄村(村委会东侧)进行建设,现已建成未使用,实际占地面积为2719.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372.94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现状地类为设施农用地、公路用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现状公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凡各庄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其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1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非法占用的2719.8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27198元。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凡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起诉,已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其他义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经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下列证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王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宗地草图、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笔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书、风险评估报告等。本院认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东凡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5)第4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京国土(平)分局罚字(2015)第4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海成审 判 员  张丽颖代理审判员  郝玉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经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