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三艺博纳广告有限公司、韩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伟。被执行人:宁波市三艺博纳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韩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三艺博纳广告有限公司、韩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璐名下的位于本市海曙区柳庄巷XXX室房产已被江东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暂时不宜处置。此外,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7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