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如圣与黄艳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圣,黄艳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93-1号原告:张如圣。委托代理人:廖业诗,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勇,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圣诉被告张如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如圣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康晓丽人民陪审员 罗 文人民陪审员 任伟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