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5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尹明名与沈阳号珑伟业网络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明名,沈阳昊珑伟业网络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5139号原告:尹明名,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昊珑伟业网络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张玮林。原告尹明名诉被告沈阳昊珑伟业网络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京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彦艳、人民陪审员张玮瑛组成合议庭并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明名撤���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尹明名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王彦艳人民陪审员 张玮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