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朱金冠与陈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冠,陈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朱金冠。被执行人陈桂平。朱金冠与陈桂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执行人陈桂平欠申请执行人朱金冠借款218000元,约期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109000元,2015年3月30日前归还109000元。若被执行人逾期付款,被执行人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并支付所欠借款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申请执行人可就下余全部借款及违约金、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陈桂平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桂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桂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或证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5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立峰审 判 员 孙 斌助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