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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雷与于杰、于晶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张雷,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于杰,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晶钢,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于晶华,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晶华、于杰、于晶钢无可供���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于晶华、于杰、于晶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雷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长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