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永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刘胜昔,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映良,系公司职员。被告张永寿,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刘慧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彭美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