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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广东某律所诉王某法律服务合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王某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75-1号原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冷某。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原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某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曹 玲人民陪审员  陈远红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