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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孙俊松与武汉市汉阳区科梦龙有机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松,武汉市汉阳区科梦龙有机食品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04号原告:孙俊松。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科梦龙有机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武汉市汉阳区福地华庭1栋1层1号商铺。经营者:粱四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松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科梦龙有机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俊松以已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俊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俊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俊松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