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诉被告史宝霞、张霓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史宝霞,张霓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李晶伟,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考,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宝霞。被告张霓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诉被告史宝霞、张霓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林代理审判员 陈建林人民陪审员 于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