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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某省与王某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省,王某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王某省,男。委托代理人:张西宝,莒县浮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荣,女。原告王某省与被告王某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慧红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西宝、被告王某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省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子女抚养依法判决;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荣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省与被告王某荣系高中同学,后确立恋爱关系,于1998年6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9年4月1日生育男孩王某欣,2007年12月6日生育女孩王某予。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等在卷为凭,应当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省与被告王某荣已登记结婚多年且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顾及家庭、子女利益和社会效果,与被告和好为宜。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省与被告王某荣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慧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费   更多数据: